【台山市看守所】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条件及流程

2026-06-10 00:12
9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条件及流程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通俗地说就是“保释”,但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以下情况,办案机关可以考虑是否准予取保候审,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解读:这些刑罚本身比较轻,不属于严重的监禁刑。既然可能判的刑不重,就没有必要一直关押。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解读:这是最常见也最核心的情形。即使涉嫌的罪名可能判有期徒刑,但只要办案机关认为嫌疑人没有以下“社会危险性”,就可以取保:

不会实施新的犯罪。

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不会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不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没有企图自杀或逃跑的危险。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解读:这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于这类特殊群体,只要没有社会危险性,通常都会准予取保。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解读:这是为了防止超期羁押,保障人权。当法定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羁押期限用尽,但案件还需要继续办理时,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法定“应当”取保候审的情形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决定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可以”取保候审的第3种情形(即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虽然法条用语是“可以”,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人员,只要没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通常被视为“应当”准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申请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

依职权决定: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和上述条件,主动决定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依申请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取保候审,并需要说明理由。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被准予取保候审,需要提供担保,有两种方式:

保证人保证(人保)

需要提出一名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负责监督被取保人遵守规定,并在其违反规定时及时报告。

保证金保证(财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保证金。金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嫌疑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如果被取保人遵守规定,在取保候审结束时,保证金会全额退还。

注意: 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方式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使用。

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旦被取保候审,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没收保证金、被保证人罚款,甚至被逮捕收监: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总结要点

核心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这是贯穿所有情形的主线。

关键因素:罪行轻重、嫌疑人自身情况(健康、是否怀孕等)、是否配合侦查、有无前科等。

重要提示: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结束或无罪。它只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诉讼程序仍在继续进行。最终是否判刑,判何种刑罚,仍需由法院审理后判决。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遇到具体案件,强烈建议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由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为您评估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并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进行申请。

广东专业刑事律师

台山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地址:台山市台城镇水南台沙路段

邮编:529211

电话:0750-5672 396,5664 662

预约方式:粤省事小程序

顾送政策:可以送衣服,不能带纽扣,夹层、金属

寄信政策:可以信件要写清楚被羁押人员的名字、所在仓号,信件中不能出现关于案件的内容。所有信件需经看守所的查阅。

眼镜顾送:不能送药品,除非是某些特定疾病看守所没有药物,经看守所医生批准可以送。眼镜要求全树脂。

台山刑事律师,台山取保候审律师,台山刑事拘留律师

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会见的重要性和作用

当家人突然被刑事拘留,整个家庭往往会陷入慌乱与无助。在侦查阶段,刑事律师的及时介入,尤其是首次会见,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第一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刑事律师的核心价值,首先就体现在这黄金37天”的侦查初期。

专业刑事律师会见的作用是多维度且不可替代的:

信息互通与心理支撑:律师是唯一法律规定可以进入看守所与嫌疑人见面的专业人士。通过会见,可以第一时间带去家人的关心与支持,稳定嫌疑人的情绪,防止因恐慌而作出不实或不利的供述。

法律指导与权利保障:律师会详细告知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核对笔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等。这能有效预防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等违法行为,确保嫌疑人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应对。

案情研判与风险防控:通过专业沟通,律师能快速了解涉案的基本情况,分析侦查方向,并就可能存在的无罪、罪轻或此罪与彼罪的定性问题,第一时间向办案单位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同时,也能精准判断是否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为后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奠定基础。

监督程序与构建防线: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是一种程序性监督,能有效促使侦查行为更加规范。律师会从会见中寻找对嫌疑人有利的线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在侦查阶段就构筑起有力的辩护防线。

刑事辩护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在家人被拘留后,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会见,是帮助他走出困局、争取最好结果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专业的法律支持,能让亲人在孤立无援时获得最坚实的依靠,也能让整个家庭在慌乱中找准方向,依法、理性、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山刑事律师.jpg


【中山专业刑事律师】

肖建辉律师简介

肖建辉律师广东桦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

肖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肖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十多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中山、江门、珠海的刑事案件代理,在刑事法律领域成绩突出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

肖律师带领的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凭借多年法律行业实战经验办理过诸多取保候审不予批捕、检察院不起诉缓刑法院变更及不予认定检察院起诉罪名及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下大幅度轻判等成功案例

肖律师近年亲办的案件中,取保候审(含不予逮捕)超过60件;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超过20件;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超过30件。

2023年肖律师被任命为中山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成员。

肖建辉律师(广东桦弘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山市南区街道永安三路(来访请电话或微信预约)

肖建辉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 3235 5031(张律师)

肖建辉律师近年来办的具有影响性的部分刑事案件:

1、涉口罩诈骗案2020中山公安局东升分局30天保释后撤销案件

2、涉强奸案2020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3、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12022法院开庭后一周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4、等人涉组织卖淫涉黑案2020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珠海市金湾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年最终金湾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呈某等人涉组织卖淫案(2023年案发,案件经检察院二次退查,最终呈某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建议实刑。庭前公诉人采纳律师意见,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可以适用缓刑,法院开庭审理两周后对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呈某是全案唯一一个开庭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6、周之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4年,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当事人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三至四年,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情节,当事人作为第一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7、曾某等人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2020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8、陈某等人涉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2022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全案唯一一人不起诉)

9、梁某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年,涉案流水四千多万元,流水金额的法定量刑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经历延长侦查期及二次退查,台山市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采矿罪,并认定从犯,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

10、贺某等人涉介绍卖淫案(2023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11、雷某涉盗窃保时捷豪车案(2024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没有缓刑建议。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没有任何退赔谅解的情况下,判处当事人适用缓刑)

12、程某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2024年,本案经历二次退查,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不起诉决定)

13、曾某涉敲诈勒索案(2024年,在没有获得全部被害人赔偿谅解的情况下,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均采纳辩护人缓刑意见,当事人判处适用缓刑)

中山刑事律师,中山刑事辩护律师,中山专业刑事律师,中山取保候审律师,中山看守所刑事律师会见

持续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