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刑事辩护律师】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当事人顺利获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2025-09-2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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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专业刑事律师


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当事人顺利获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2025年99日,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肖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到中山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了解案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当事人顺利获取保候审

肖建辉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声誉。至今已成功办理超过60起获检察院不批捕案件,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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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肖建辉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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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专业刑事律师】

肖建辉律师简介

肖建辉律师广东桦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

肖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肖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十多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中山、江门、珠海的刑事案件代理,在刑事法律领域成绩突出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

肖律师带领的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凭借多年法律行业实战经验办理过诸多取保候审不予批捕、检察院不起诉缓刑法院变更及不予认定检察院起诉罪名及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下大幅度轻判等成功案例

肖律师近年亲办的案件中,取保候审(含不予逮捕)超过60件;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超过20件;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超过30件。

2023年肖律师被任命为中山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成员。

肖建辉律师(广东桦弘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山市南区街道永安三路(来访请电话或微信预约)

肖建辉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 3235 5031(张律师)

肖建辉律师近年来办的具有影响性的部分刑事案件:

1、涉口罩诈骗案2020中山公安局东升分局30天保释后撤销案件

2、涉强奸案2020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3、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12022法院开庭后一周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4、等人涉组织卖淫涉黑案2020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珠海市金湾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年最终金湾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呈某等人涉组织卖淫案(2023年案发,案件经检察院二次退查,最终呈某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建议实刑。庭前公诉人采纳律师意见,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可以适用缓刑,法院开庭审理两周后对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呈某是全案唯一一个开庭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6、周之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4年,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当事人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三至四年,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情节,当事人作为第一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7、曾某等人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2020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8、陈某等人涉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2022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全案唯一一人不起诉)

9、梁某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年,涉案流水四千多万元,流水金额的法定量刑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经历延长侦查期及二次退查,台山市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采矿罪,并认定从犯,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

10、贺某等人涉介绍卖淫案(2023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11、雷某涉盗窃保时捷豪车案(2024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没有缓刑建议。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没有任何退赔谅解的情况下,判处当事人适用缓刑)

12、程某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2024年,本案经历二次退查,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不起诉决定)

13、曾某涉敲诈勒索案(2024年,在没有获得全部被害人赔偿谅解的情况下,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均采纳辩护人缓刑意见,当事人判处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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