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专业刑事律师】
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取保候审后,获缓刑判决
2025年10月11日,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在接受家属委托的第一时间,肖律师即安排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全面梳理证据材料,并保持与办案机关的积极、有效沟通。在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与关键争议点的基础上,肖律师迅速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经肖律师数月来的不懈努力,多次会见当事人与专业辩护,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当事人得以回归家庭与社会,避免了牢狱之苦,案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圆满结果。
肖建辉深耕刑事业务多年,执业以来,办案效果显著,已成功办理超过30起缓刑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三)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然实施该行为。其动机通常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或逞强耍横。
(四)客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随意殴打他人:出于无故、无理的动机,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无故追逐、拦截、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对他人财物进行强行索取或损毁。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肖建辉律师简介

肖建辉律师,广东桦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
肖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肖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十多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刑事法律领域成绩突出,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
肖律师带领的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凭借多年法律行业实战经验,办理过诸多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缓刑、检察院不起诉、缓刑、法院变更及不予认定检察院起诉罪名及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等成功案例。
肖律师亲办的案件中,取保候审(含不予逮捕)超过60件;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16件;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29件。
2023年,肖律师被任命为中山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成员。
肖建辉律师近年来亲办的具有影响性的部分刑事案件:
冯某涉口罩诈骗案(2020年,中山公安局东升分局,30天保释后撤销案件)
石某涉强奸案(2020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杨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1年—2022年,法院开庭后一周,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何某等人涉组织卖淫涉黑案(2020年,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珠海市金湾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年,最终金湾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呈某等人涉组织卖淫案(2023年案发,案件经检察院二次退查,最终呈某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建议实刑。庭前公诉人采纳律师意见,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可以适用缓刑,法院开庭审理两周后对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呈某是全案唯一一个开庭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周某之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4年,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当事人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三至四年,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情节,当事人作为第一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曾某等人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2020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某等人涉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2022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全案唯一一人不起诉)
梁某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年,涉案流水四千多万元,流水金额的法定量刑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经历延长侦查期及二次退查,台山市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采矿罪,并认定从犯,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
贺某等人涉介绍卖淫案(2023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雷某涉盗窃保时捷豪车案(2024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没有缓刑建议。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没有任何退赔谅解的情况下,判处当事人适用缓刑)
程某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2024年,本案经历二次退查,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不起诉决定)
曾某涉敲诈勒索案(2024年,在没有获得全部被害人赔偿谅解的情况下,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均采纳辩护人缓刑意见,当事人判处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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